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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依法定程序,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。 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“ 转让注册商标的,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,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。……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。”
1、 双方协商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;
2、 因企业合并、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;
3 、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,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;
4、 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申请注册的近似商标。
转让注册商标,应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,且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后,转让注册才能生效。 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,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,根据 《商标法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,将受到行政处罚,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。
注册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民事行为。根据我国《商标法》和实施条例的规定,转让的程序包括:
(一)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,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;
(二)商标局对转让注册商标申请进行审查,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,予以公告,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;
(三)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,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,转让注册商标的,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应当一并转让。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,商标局不予核准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